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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县这家水厂水质超标被罚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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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品安全必然的联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一直以来都是大家最关心的问题。 近日,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了一批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其中有一条信息数据显示:炎刘镇大圣井纯净水厂寿蜀园区分厂生产的水之蓝饮用水,亚硝酸盐和 余氯(游离氯) 严重超标。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8月26日,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淮南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对当事人于当日生产的水之蓝饮用水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检验,亚硝酸盐(以NO2¯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标准指标:≤0.005mg/L,实测值:0.012mg/L),余氯(游离氯)项目不符合GB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要求(标准指标:≤0.05mg/L,实测值:30mg/L),检验结论为不合格。9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并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不合格批次水之蓝饮用水。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放弃复检。

  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8月26日生产水之蓝饮用水50桶(规格:17L/桶),售价是8元/桶,已售完,货值金额400元,违法来得到的400元。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生产亚硝酸盐和余氯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饮用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和第十三项的规定,构成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款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在案件调查期间,当事人以投资生产时间不长,资金困难,经营状况不好,积极努力配合调查处理和排查原因,及时整改到位,不合格批次生产量小,未造成危害,情节轻微的理由递交了不予处罚申请。本局认为当事人生产的桶装饮用水经检验余氯项目严重超标,存在很明显过错,且已饮用,不能认定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轻微,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但鉴于当事人涉案货值金额较小,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和《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1年)第【137】条第三款第一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本局于2021年12月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拟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来得到的肆佰元(¥400)和从轻处罚款伍万元(¥50000)的行政处罚。当事人于12月3日以初次违法,货值金额较小,未造成危害后果,积极努力配合调查取证且及时整改,余氯超标因机器故障引起非人为主观所为为由,向本局提出减轻处罚的申请。本局认为,当事人生产的水之蓝饮用水检出亚硝酸盐和余氯超标,且余氯严重超标,反映生产的全部过程食品安全控制不严格,存在很明显过错,不合格水之蓝饮用水召回未果已饮用,不能认定危害后果轻微,且当事人为生产企业,承担着更大的食品安全责任,考虑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具体情节,拟给予从轻处罚并无不当,故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亚硝酸盐是某些特定的程度上反映水体被污染的情况,外观和味道都与食用盐相似,成人摄入0.2~0.5克的亚硝酸盐即可引起中毒,3克即可致死 ,亚硝酸盐同时更是一种致癌物质。

  余氯可分为化合性余氯和游离性余氯,添加氯,作为一种有效的杀菌消毒手段,很多水厂都在使用。超过一定量的氯,会对人体产生许多危害,甚至致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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